|
|
|
|

浙江进一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日前,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要整合利用土地等存量资源,到2022年全省累计改造不少于2000个城镇老旧小区。 据了解,浙江省...

作者:李风 胡盛东来源:自然资源报|2021年01月21日

日前,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要整合利用土地等存量资源,到2022年全省累计改造不少于2000个城镇老旧小区。

据了解,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为综合整治和拆改结合两种类型。为整合利用存量资源,《意见》提出,实施综合整治改造,可通过片区联动改造,整合利用小区以及周边空地、荒地、闲置地及闲置房屋等存量资源,为各类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腾挪出空间和资源。

同时,涉及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以在宗地使用年期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增设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积极予以办理。

此外,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和拆除违法建筑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实施拆改结合改造的,市县政府可在妥善考虑居民需求和相邻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确定容积率、层高、层数、绿化等技术指标。

《意见》明确,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公共医疗服务、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可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

《意见》鼓励城镇老旧小区分类开展未来社区试点,探索“三化九场景”体系落地有效路径,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高级改造形态。

根据《意见》,到2022年,全省累计改造不少于2000个城镇老旧小区;到“十四五”末,全省基本完成 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上一篇:广西厅多渠道筹资助力巴马县脱贫攻坚

下一篇:贵州开展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