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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2月28日,泰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布《泰州市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局以及市级各相关部门、部分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省市两级新闻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   《办法》经泰州市人...

作者: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来源: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017年03月02日

  228日,泰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布《泰州市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局以及市级各相关部门、部分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省市两级新闻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

  《办法》经泰州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1731日起实施。《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从政府职责、管理体制、机构和经费保障、地理信息资源采集与共享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全面的规定。

  《办法》规定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组织领导。强调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的责任,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相关工作。

  《办法》提出了构建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新模式。通过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分散生产、集中校核、统一共享的分工协作机制得以建立。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谁生产、谁提供、谁更新”的原则,有效提升了地理信息资源生产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通过共享平台,打通了地理信息资源生产、整合、服务、更新的全环节。

  《办法》探索了地理信息资源助力强市新举措。打造透明、智慧、负责任的政府,需要地理信息资源的强有力支撑。通过市县两级、多部门共享,实现了地理信息资源从深度、广度上的丰富。此外,地理信息资源共享通过统一的共享、整合、开放标准,将部门和单位间多源、异构的地理信息资源集成、整合起来,不仅打破了市县两级政府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壁垒,更真正实现了大数据的共享和适度开放。

  《办法》优化了上位法的处罚条款。为了确保《办法》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授予泰州市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创造性地设置了一些处罚规定,使《办法》更加贴近泰州市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董向前 张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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