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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半年将严查擅自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数据行为

作者:国家测绘…    新闻来源:国家测绘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
 
  据国家测绘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测绘局向各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测绘资质单位、其他基础测绘成果用户发出通知,要求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保密自查工作,至2007年5月10日前完成。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要求,做好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保密工作,确保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测绘局决定今年上半年开展国家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保密自查工作。国家测绘局的通知明确了自查范围、自查内容、自查方法以及自查的实施与要求。

  自查范围:本次自查以涉密的国家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主,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基础测绘成果数字化以后形成的数据(以下统一简称涉密数据)。自查范围是领取、使用和保存涉密数据的用户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单位),主要包括与国家测绘局签署测绘成果合作或共建共享协议的用户单位;国家测绘局审批提供的用户单位;经国家测绘局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供的用户单位等。

  自查内容:用户单位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自查:(一)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制度,并配备了相应的保密管理人员。(二)在涉密数据的领取、接收、传递、使用、加工、保存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上是否有严格的手续和保密措施,帐册是否规范、齐全,是否帐物相符,有无丢失、泄密现象发生。(三)涉密数据的保管条件、环境是否安全,涉密数据载体、装载涉密数据的计算机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四)是否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要求,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批准的项目中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没有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是否督促、监督其销毁相应涉密数据。有无擅自复制和转借、转让涉密数据行为。(五)有无利用涉密数据开发生产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就公开使用的行为(包括在公开网络上登载涉密数据)。(六)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对外(包括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提供涉密数据的行为。(七)涉密数据发生泄密事故是否及时上报和查处。

  自查方法:所有用户单位应根据检查内容,对本部门、本单位涉密数据的领取、接收、传递、使用、加工、保存和销毁等环节,进行全面自查。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由涉密数据领用部门或单位组织(或牵头组织并监督)保密自查;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并监督保密自查。
新闻录入:gissky    责任编辑:gis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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