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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中坚守与创新关系的思考

新时期宅基地制度改革,如何适应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长期目标,同时满足当前“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目标要求,是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在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中探...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吕萍来源:中国土地科学|2021年11月23日

新时期宅基地制度改革,如何适应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长期目标,同时满足当前“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目标要求,是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在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中探索和把握这一重大关系,要特别关注国家目标与农村集体发展目标、以及农村保护和发展建设目标的关系,也要关注农民住房权益单一和多元转变的变化趋势,并在改革中准确把握和处理。

 

一、国家目标与农村集体发展目标的把握

宅基地制度改革关乎农村居民的住房和土地权益,涉及他们最重要的财产权益的实现和保障;宅基地制度改革也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密切相关,对于发展经济和稳定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宅基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且从不同层面来看有着不同的改革诉求和目的要求。

从国家层面来看,宅基地制度改革关注的是社会经济长期的和国家整体的发展,强调的是土地要素配置和利用方式的改变。通过深化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从两方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一是有助于推动新农村建设,鼓励和吸引返乡回乡投资创业,实现稳定就业的目的。二是有助于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拉动消费的目的。

从农村集体层面来看,宅基地制度改革关注的是农村局部的发展和农村集体个体的发展,强调的是土地和住房价值显化、权益保护。通过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具体可从两方面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一是有利于农民住房财产权益保护和财产价值的实现,利于促进城乡人口的自由迁移。二是有利于农村集体土地资产权益实现和增值,利于促进产业兴旺和集体经济发展。两者有共同点、也有区别,过多强调国家目标,会不同程度制约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而过多强调农村集体的利益,则会产生由于关注短期利益等所带来的农地过度非农化等问题。

因此,在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中两重目标不可偏颇,且要善于把握和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权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应创新“农村建设用地适度合理利用体制机制”“农村建设用地市场有效配置体制机制”。

 

二、农村保护和发展建设目标关系的处理

宅基地制度改革不仅涉及农村居民土地和房屋权益的界定和调整,也涉及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土地复垦等土地利用方式的调整实现权益的调整,其目的是最终通过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因此,如何在土地权益和土地调整中把握和处理好农村发展和保护的关系就显得非常重要。

农村保护和发展建设目标的关系,具体是两个方面。一是把握农村建设与保护的关系,二是把握村民居住生活与生产的关系。江西省余江县通过宅基地制度改革,践行指定的“一改促六化”的目标,即通过宅基地改革,实现农村发展现代化、基础设施标准化、公共服务均等化、村庄面貌靓丽化、转移人口市民化、农村治理规范化。通过改革,不仅改出了建设用地,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改出了村民自治,变被动为主动推进改革;改出了权益保障,促进了乡城人口流动,也改出了环境整洁,实现了美丽乡村建设目标,平衡了农村建设与保护的关系。

浙江省义乌市的“农村有机更新”有关宅基地制度改革部分,则是通过在有条件的村镇,对新村进行整体规划,规划生活用房和生产用房区,生活用房通过竞价择位取得,且用每户结余的土地建房作为生产用房,用于出租和经营。此举不仅解决村民居住生活和生产的关系,也满足了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空间的需求。同时,明确在全市范围内,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异地安置购房(资格权),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居民的职住平衡问题。

因此,在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中要处理好农村保护与建设发展目标的关系,应坚守农村还是农村,坚守农村的特色、农村的风貌,是农村发挥其有别于城市的农业、腹地、家园的价值。但也应有创新,农村应是新型农村,要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要通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的目的。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要通过国土空间规划,形成包括自然村-行政村-中心村-小城镇-县域-城镇的空间格局;另一方面要通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运用土地整治-权力调整-入市流转(就地、异地、整治)等推进规划的落地。

城乡应“各美其美”,通过差异化发展,达到共同繁荣的目的。因此,宅基地制度改革不是孤立的,应该与农村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农村改革、以及城乡综合改革协同推进。

 

三、农民住房权益从单一到多元转变的关注

宅基地作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的一种形式,具有特定的含义和特殊的意义。“一户一宅”的政策意义,不仅是要限制农村居民的居住用地面积,实现集约节约用地的目标,同时也是要体现对农村居民住房需求的基本保障。深化宅基地改革中,如何创新农村住宅用地制度,逐步适应农村住房的多元化需求也是需要把握的重要问题之一。

随着城乡融合和社会经济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和工作在农村的居民身份变得复杂多元,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也得到极大改善,导致农村居民住房的功能呈现从简单转变为复杂、单一转变为多元,从基本需求为主转变为以发展需求为主的多重变化。相应的对住房权益的诉求和要求也发生变化,对农村住宅用地也提出新的要求。贵州湄潭通过创新宅基地制度,解决了当地农业产业发展中茶叶产业工人的住房需求,一方面利用建设用地形成的产业园区和配套解决工人住房,另一方面通过有偿出让住宅用地(资格权)50年用于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建房解决住房问题。突破了现有关于宅基地取得的一般规定,解决了外来的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居住需要,也丰富了农村住宅和住宅用地的内容。浙江义乌通过创新宅基地制度,扩大宅基地流转范围和流转人群,一定意义上讲,使投身商品经营的农村居民也实现了职住平衡。

对于这一变化的理解,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讨论。一是对住房属性的理解,住房不仅有居住属性,还有投资属性、经济属性。党的十九大提出高质量发展目标,要求我们能够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能否在有条件的地区,在体现农村居民住房居住属性的基础上,兼顾住房的投资或经济属性,让农民也能够分享改革发展带来的红利。二是对居住权的理解,《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有偿获得宅基地(资格权)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居住权的实现方式,即满足农村外来务工人员等居住生活的需求。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具有更强的是支配权、绝对权,可以有偿取得、也可以进行转让。

因此,在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中,要对农民住房权益从单一到多元转变给予更多关注,应坚守住房权益保障,并特别关注农村的低收入群体、老年人群体、外来务工人员等的住房权益保障。应探索创新居住权、宅基地资格权的设立,亟待解决的是如何明确权利取得和确定,如何实现权利分割和流转,涉及流转范围、主体的确定等。

总之,宅基地制度改革永远在路上,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任重道远,只有坚守与创新并进,才能够使该项改革在国家发展和农村集体发展中有所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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