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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强化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再利用监管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监管,让群众住得安心,12月7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正视历史遗留的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问题,积极应对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已有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再利用监管。 江西...

作者:胡辉来源:自然资源报|2021年12月13日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监管,让群众住得安心,12月7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正视历史遗留的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问题,积极应对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已有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再利用监管。

江西厅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全流程、全链条、各环节审查监管,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在相关规划编制或调整时,充分结合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确定的土地用途合理确定规划用途,严禁土壤污染地块变更为“两公一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住宅)用地类型。涉及收储、供应建设用地污染地块或疑似污染地块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须按要求完成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等管控要求;需进行土壤污染修复的,应按要求修复完成后再行收储、供应。在建设用地污染地块或疑似污染地块未完成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或相关风险评估、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未达到相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之前,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涉及建设用地污染地块或疑似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要对污染地块或疑似污染地块进行备案,并提醒土地使用权人地块污染属性以及应履行的相关调查和修复义务。

江西厅强调,建设用地污染地块或疑似污染地块未完成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或相关风险评估、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前,已核发相关许可证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禁止开工建设;已开工的,要求停止建设,在未达到相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之前,不得重新开工建设;对未取得相关许可即已开工建设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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